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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被罚!券商客户经理私下替人炒股赚1141万,自己炒却倒亏4万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2021.6.3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张“罚单”,时任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帮客户盈利1141万元,收取了30万元的报酬;同时,单凯借用他人账户自己炒股,亏损了4万元。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张“罚单”,时任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营业部的客户经理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帮客户盈利1141万元,收取了30万元的报酬;同时,单凯借用他人账户自己炒股,亏损了4万元。

这位客户经理是怎么“一顿操作猛如虎”的?这种情况又该怎么罚?来看证监会曝光的案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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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单凯,男,1984年9月出生,时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经查明,单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单凯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情况

单凯于2003年加入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丹路营业部(2005年该营业部被托管,2007年更名安信证券上海南丹路营业部,2016年因迁址更名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从事证券业务。2003年至2006年在柜台岗位工作,2007年至2018年11月任客户经理。2010年4月在安信证券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一般证券业务资格。

二、单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

“孙某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资金账户号920****296,下挂深圳股东账户016****381。

2017年6月14日、15日,单凯招商银行尾号2937账户分二笔共计向孙某某建设银行尾号9646账户转入29.99万元。6月15日,该29.99万元全部转入“孙某某”证券账户。同日,“孙某某”证券账户买入“利德曼”股票18,300股,买入成交金额29.92万元,与单凯转入的资金额基本一致。“孙某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8月至11月间发生多次证券转银行的资金记录,在资金转入银行账户后基本在当日即转回单凯银行账户。综上,单凯存在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孙某某”证券账户所买入的上述“利德曼”股票对应卖出金额25.47万元,亏损42,671.21元。

三、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严某某”信用资金账户888****158于2014年1月2日开立于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下挂060****316、E01****343两个股东账户。

单凯在从业期间是严某某的客户经理。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单凯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使用严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交易“利德曼”“中源协和”等20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36,752,344.14元,累计卖出金额48,163,727.47元。单凯于2016年8月18日获得严某某支付的30万元报酬。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数据、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单凯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通过“孙某某”账户持有、买卖“利德曼”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私下接受严某某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单凯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单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金额共计7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原文标题:券商客户经理私下替人炒股赚1141万,自己炒股却倒亏4万,还被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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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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