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合肥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2.12.7
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服务机构: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价格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严禁哄抬药品医疗器械价格。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提高疫情防控药品及用品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各单位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价格欺诈。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准确记录与核定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的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服务。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2年12月7日
(原标题: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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