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3
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关于包河区风波庄酒家的行政处罚。
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关于包河区风波庄酒家的行政处罚。
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对包河区风波庄酒家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对其单位餐饮服务项目油烟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油烟超标排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委托第三方对你单位餐饮服务项目油烟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油烟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合包环罚告字 [2020]0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圆整,同时责令你单位餐饮服务项目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文标题:包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合肥市包河区风波庄酒家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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