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合肥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7.3
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正药业)生产的批号19050801的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在2020年国家药品抽检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项装量不符合规定。
记者从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安徽国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国正药业)生产的批号19050801的复方愈创木酚磺酸钾口服溶液在2020年国家药品抽检中,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项装量不符合规定。详情如下:
当事人: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LQC9M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与轩辕路交口东南角15#仓库101-301、102-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光胜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违法事实:
你公司销售的批号为1905023注射用炎琥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5451;包装规格:10瓶/盒;制剂规格:40mg*10瓶/盒;生产单位: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在2020年国家药品抽检中被抽样,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005166),【检查】项中有关物质、水分不符合规定。2020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依法送达《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166),并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明:你公司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13日以1.6元/瓶的单价从海南斯达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数量共计2000瓶,购进金额共计3200元。你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至国药控股芜湖有限公司,销售数量1000瓶,销售单价6.3元/瓶,销售金额6300元;2020年3月3日用于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抽样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460瓶,销售单价6.3元/瓶,销售金额2898元;于2020年5月13日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至芜湖九州通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数量200瓶,销售单价6.45元/瓶,销售金额1290元。你公司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共计1660瓶,销售金额共计10488元。我局对你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炎琥宁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合市监(原食药监)药责改〔2020〕15号)。你公司尚未销售的340瓶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综上,你公司销售上述批号注射用炎琥宁货值金额为12681元,违法所得为销售金额与购进金额的差价共计78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登记表;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005166);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海南斯达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海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质量验收入库通知单、药品销售出库复核单、安徽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计算机系统中批号为1905023的注射用炎琥宁的跟踪流向查询及商品批次进销查询记录打印件、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打印件、一般药品养护查询打印件、药品仓库储存温湿度曲线图记录打印件;供货商的资质材料、首营品种资料、首营企业资料、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药品召回通知书复印件;安徽省东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药品采购和采购退出管理制度、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药品存储、养护管理制度复印件等其他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依据上述条款,你公司销售的批号为1905023注射用炎琥宁为劣药。你公司销售劣药注射用炎琥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合市监(原食药监)药告〔20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与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批号为1905023的注射用炎琥宁340瓶;
2.没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7832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具体缴款方法: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合肥市花园街83号合肥大厦16楼)财务科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之后在5日内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到政府非税收入汇缴协议银行缴纳罚没款。缴款后及时将银行盖章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科并换取专用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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