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合肥市房产局 发布时间:2020.4.3
为切实做好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了《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做好我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了《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租房屋且按规定备案的个人、企业均可拿到财政鼓励的红包。相关政策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按照《征求意见稿》,具体奖补对象为:市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已在合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登记备案,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和为属地乡镇(街道、社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的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奖补的企业,其工商注册地在合肥市区范围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类经营业务;依法依规、规范经营,无违反《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奖补标准:
1.对自行出租自有住房给他人自住的个人,按照备案面积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8元。
2.提供住房租赁居间服务的企业,当年累计备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年奖励1.6元。
3.第1、2项奖补政策,同一套房屋不重复奖补。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在平台登记备案的为准。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4.对提供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每套50元进行奖补,同一套住房每年度仅奖补一次。
不予奖补情形:
1.未纳入监管平台监管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2.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的;
3.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
4.宾馆、民宿等用于旅游度假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
(原文标题:关于《合肥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